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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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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4〕92号关于同意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市建设局:你局《关于要求批准实施(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嘉建办〔2004〕137号)收悉。根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请你局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第四章建筑间距··························(18)第五章建筑退让··········,···············(23)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28)第七章建筑外部环境控制··················,·(30)第八章绿地控制···········,··············(35)第九章城市道路、停车场······················(39)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综合··················(44)第十一章附则··························(52)附录一计算规则·························(53)附录二名词解释·,························(5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例·······················(6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嘉兴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市域内县、市所在地城镇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本规定执行。尚无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见表2一1)。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进行建设,应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一2)的规定执行。凡(表2一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一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对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第七条根据嘉兴市现状,按照《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旧城区:即城中片(旧城中心区)和城外片。具体范围为:由环城河(西)、新滕塘、东升路、菜花径港、长板塘、铁路正线、沪杭复线铁路83号桥、环城河(南)所围成的区域。(二)新区:旧城区以外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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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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