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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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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改善分支机构的财务风险管理,提高分支机构的经济效益,理顺产权和结算关系,促进分支机构的稳步发展,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分支机构应按驻在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和开展业务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分支机构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总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管理和投资的主体有权对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分支机构应在办完有关的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机构设立批准的证书、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文件的复制件提交总公司办公室管理。第二章总公司资产的管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总公司对分支机构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并经依法认定的所有者权益,其主要内容有资本金、未分配利润、体现在股东权益之中的各项准备金及储备金等。分支机构的资产具体项目包括: (包括实物)。 ,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经济实体中归属于总公司的权益。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资产所有权归总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总公司的要求负责管理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第六条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企业资本金,应先报经总公司同意,并将增资金额、来源、增资时间于增资后一个月内抄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第七条分支机构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撤销时,要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财产,被清算企业、机构要向总公司报告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财产处置权由总公司决定,不得擅自挪作它用。第三章资金运用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的资金运用应本着安全、效益的原则。第九条分支机构的资金不得用于任何投资、出借或个人消费。第十条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多个公司账户,管理不同性质的资金往来。各机构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或支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往来资金。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收得保险费应统一到总公司管理,不得随意处置保险费。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将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等存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各机构原则上应采取零现金方式进行收支结算。向员工支付款项(含工资、佣金、报销费用、借款)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本人银行账户。向外单位支付款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对方单位账户。 员工垫付待报销款项的,原则上应采取零现金方式结算,并在报销时提供刷卡或转账凭据。    第十四条 各机构在签订业务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注明所有相关费用收取账户,并严格按协议约定账户收取对方支付的款项。收取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第四章费用报销第十五条 各机构会计账簿中留存的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付款方应为本机构。    第十六条 向员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开支核算,应在原始凭证中留存发放明细或另行建立发放明细档案备查。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人员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十七条 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招待费核算,应在原始凭证中留存业务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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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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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