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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号名称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纠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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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号名称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纠纷
朱林律师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31日,台州市工商局对浙江华田公司、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浙江华田公司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共生产标有“华田摩托•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的摩托车534辆,其中后装饰板两侧贴有“FUTURE”字样标贴的摩托车379辆,其型号分别为八种,。生产的534辆摩托车由台州华田销售公司销售338辆,。台州市工商局认定两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标权,并对两公司进行了处罚。
南京市工商局2001年4月16日对南京联润公司做出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于2001年春节前后,从浙江台州华田摩托车公司购进华田牌YAMAHA摩托车122辆,价值47万元。该摩托车外包装上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车身写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及“FUTURE”字样。该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2000年9月25日,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由“吉吉设备株式会社”更名而来,李某为该公司董事、董事长。同时李某也是浙江华田公司的董事长。2001年1月24日,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向日本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提起诉讼,认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注册该商号并用于其业务,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对原告在中国及日本的营业利益造成损害。
2001年9月12日,日本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因被告未出庭和提交答辩书等,判决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成立。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于2002年6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抗辩理由】
浙江华田公司抗辩称,不存在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理由是:1、华田公司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是依据与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签订的《技术合作、企业管理、商号使用协议书》的约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2、“YAMAHA”商标和“日本YAMAHA株式会社”,是不同字样的标记,按照惯例和通常理解,前者是商标,后者是企业名称,不存在使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
南京联润公司辩称,在受到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时,即将所购进的122辆摩托车全部退还,没有实际销售,也未获得利润。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浙江华田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台州嘉吉公司销售涉案摩托车,侵犯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南京联润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刊登致歉声明,向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赔礼道歉。赔偿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驳回对南京联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是否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
浙江华田公司有两个具体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在部分涉案摩托车的后装饰板两侧贴有“FUTURE”字样。这是较为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对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FUTURE”注册商标的侵犯。二是在所生产销售的摩托车的车身、发动机、减震器等部件上标注有“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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