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事项流程图受理立案人社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在发现或收到投诉举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依法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需处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处罚制作并在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放弃听证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结束后10日内制作完成并上报听证报告经办人提出是否作出处罚的建议,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并报负责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并告知救济权利履行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可当场收缴)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机构:张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受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服务电话:0533-2174000监督电话:0533-218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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