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与工商市镇的形成和发展
[论文关键词]云南盐业法律制度工商市镇影响
[论文摘要]清代云南的盐税收入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对盐井的开发也形成了新的高潮。盐业的发展,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重要的是促使主要矿产区兴起了一大批工商业市镇。这些市镇是有别于传统政治型城镇的新型城市,它们的出现反映出X-商业发展的水平,同时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这一切都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作为边疆民族地区,云南自古以来就以盐税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史称“滇南大政,惟铜与盐”。因此,历朝政府都十分重视云南盐政。到清代,云南盐井的开发达到了新的高潮,增开盐井20余处,形成滇中、滇西、滇南三大产区的生产新格局,并建立起了分区管理模式。盐业生产的发展,不仅增加了云南的财政收入,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主要矿产区形成了一些新兴城镇。这些城镇不是传统的政治型城市,而是经济因素主导下的工商业市镇,因而它们的出现,对云南城市化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而这又与清政府在云南推行的盐业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一、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清代在云南设有专门机构和专门官吏专司盐务,对食盐的生产、销售、质量标准、价格等方面进行管理。当然,在各个时期,盐业法律制度又有变化。
(一)管理机构
清初,云南盐政由云贵总督总理,并由巡案御史监管,后来设盐法道,作为主管全省盐政的专门机构,同时主要盐井地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如提举、盐课大使、盐法库大使等。
(二)管理政策
。清初,云南盐业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对云南盐政采取自由政策,《云南通志》称:“我朝因地制宜……国有行引之课,且灶煎灶售,民运民销,立法超轶前代,亦迥殊乎他省。”当时黑盐井的引盐之制“滇盐不行部引,按井给票,商人操办完课”l3J是最有代表性的,政府这样做的目的仅是为了课税。尽管各井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但这一时期,云南盐业法律政策总体上是商包商销,政府不垄断食盐。从盐井数量来看,与明末大致相等,故《中国盐政史》载:清初,录明旧制加以损益,则设黑盐井、白盐井、琅井、云龙井、安宁井、阿陋井、只旧井、弥沙井、景东井、凡九区J。
。自康熙中叶起,清政府对云南盐业实行官运官销制度,由政府对盐的产、运、销进行全面控制,即在生产环节实行官督煎,流通环节则实行官运输,而在交易市场则实行官专卖制度,从而实现了政府对食盐的垄断。当然,各大片区建立起官运官销制度的时间是不一致的。滇西、滇中地区是云南传统的产盐区,因而这一制度建立得较早。而滇南地区,因多系新开盐井,故自雍正后才立官设制,专官专管,改变了原来“夷人自煎食”的分散管理局面。尽管这种封建专制下的
“官盐”经济体制存在各种弊端,但不可否认,在自给自足、封闭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正是有政府的主导,才可能把盐资源开发成一个产业,从而对当地盐资源的开发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这一政策实行了百年之久。
。在盐的官运官销制度中,盐的生产和销售由不同的部门管,这就必然使生产和销售脱节,对盐业的发展不利。因此,嘉庆五年(1800年),中央政府规定云南各盐井一律是灶户煎盐,灶户出卖,民运民销,这实际上是用商民运
浅谈清代云南盐业法律制度与工商市镇的形成和发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