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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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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摘要] 董事会制度的设计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董事会的具体设置有所差异,但董事会制度正逐渐在进程发展中趋同,这种趋同表现在:董事会规模逐渐缩小;对董事监管放松;强化外部董事监控等。本文主要以美日欧企业的董事会运作方式作为分析内容,对其中不同类型的董事会制度进行了一般性的归纳,并追踪其在时间上的演化过程,从而揭示出对中国企业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 董事会制度;演化过程;国际比较;路径依赖

董事会作为企业所有者的代表,监督着企业经理并保证企业的管理团队为达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来经营企业。十几年前,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的董事会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然而,随着企业对经济全球化的适应和调整,近几年来出现了一种董事会制度的统一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董事会规模逐渐缩小

美国公司是股东具有选择董事的权力。董事会曾经由执行官控制,近年来,非执行董事逐渐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权益由包括13-14个成员组成的董事会来治理,他们当中大约1/3是内部人,2/3是外部人。自1972年以来,董事会成员的数量已经明显减少,大公司董事会的平均人数已经从14人减少到12人,而小公司从12人减少到9人。
日本企业缩减董事会规模最常用的例证就是索尼公司进行的改革。1997年,索尼公司将其董事会规模由38人减少为10人。并任命从董事会退出的28名董事作为企业执行役员(executive officer),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在企业执行役员制度中,先由董事会做出决策,然后由企业执行役员加以执行。这种体制已经在日本大公司中被广泛运用。在2000年9月东京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一项调查中,%的被调查企业已经采用了企业执行役员制度,比1988年进行的类似调查结果增长了32%。
旨在缩减董事会规模的企业执行役员制度,也是由索尼公司最先采用,并为日本众多企业所效仿,这说明日本企业董事会改革确实有了一定行动。然而,这种形式上的转变是否会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还需要对企业执行役员体制进行仔细分析。
索尼等日本企业认为,采用企业执行役员体制可以改善公司治理,因为该机制将监督和经营相分离,董事会将专门监督企业经营,并全盘考虑企业战略。而企业执行役员则专注于企业的经营方面。然而,企业执行役员制度实际并没有改变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的局面。不过,相对于40人的董事会而言,10人的董事会在办事效率和机动性方面肯定有许多优势,从而受到企业经理们的青睐。

二、对董事会的法律监管逐渐放松,声誉激励日益强化

在法律激励方面,不少人都认为国外之所以董事会制度运行得较好,是因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了约束,董事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董事会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就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相反,中国董事会的立法与国外的相比较薄弱。正是因为缺乏这样严格的法律,所以董事会才不能充分发挥理想的作用。但是,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这种看法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事实上,国外的董事会也和中国的董事会一样,很少受到法律的各种形式的制裁。
其中,注意(谨慎)义务只是关于董事应该如何作为的一个期望,而不是董事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时所要承担的责任,除非董事作出完全不理性的商业决定。披露义务是当信息的披露与否会影响股东的投票结果时,董事会就应该为股东提供完全透明的信息。美国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减免董事违反披露义务的责任。当公司被接管的时候,特殊注意义务是为了防止董事在接管过程中获利,如抵制对股东有利的接管,对于董事没有自我交易的接管过程则不太细查。美国同样允许公司章程中对于董事的这一义务进行豁免。
Black (2004)对美国和其他6个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的董事会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跨国别的法律比较,研究发现,虽然现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认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针对董事会的法律约束也很多,但是外部董事所面临的实际风险(即从自己的口袋里拿钱赔偿)是非常小的&#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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