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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亭洪路延线(规划一路—规划四路).doc


文档分类:研究报告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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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亭洪路延长线(规划一路—规划四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需对南宁市亭洪路延长线(规划一路—规划四路)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南宁市亭洪路延长线(规划一路—规划四路)项目东至南建路、南至白沙大道、西至沙井大道、北至五一路形成围合地块,土地级别分别为工业四级,住宅四级,商业五级。经初步调查,;,;涉及被征收单位1个。(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房屋征收范围五一西30号(广西外运南宁储运公司)。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及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红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五一西30号),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33-1栋,联系电话:0771-4881693)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房屋实施单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江南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四、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五、房屋征收的补偿的原则(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补偿。六、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构筑物的补偿、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本项目情况,被征收房屋为车间、厂房、仓库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二)被征收房屋为办公、旅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若原址新建项目建设有办公、旅馆等用途的房屋,则按建筑面积1:1的比例回迁,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售价结算。(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七、构筑物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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