肅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但却恶意避债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对其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袃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员担。”这条规定的要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第二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已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应当行使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债权怠于行使债权,说明债务人对自己的权利状态是清楚的,因此,对于债务人来说,只能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或代理人行使债权。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膀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则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应行使代位权,而非撤销权。第三个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符合这三个条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即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其向债务人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其具体要求为:一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在行使代位权的诉讼中,原告总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当债权人为连带共同债权时,连带共同债权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也可以其中任何一人作为原告。二是债权人只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出债权范围。三是债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符合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或者特殊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债务履行期满起算,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尚未超过2年或者1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四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具有三个效力。一是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代其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受领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且在受领之后不得抛弃,向他人转让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从这些财产和财产权利中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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