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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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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关键词: “杜家鸡”商标侵权案商标先用权《商标法》修订
内容提要: 是否应对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保护,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在奉行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因现实中确实存在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从而有被指控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为阻却这一可能性,以表彰在先使用者付出的劳动,就有设立商标先用权的必要,因此,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有其正当性。如果将商标注册原则的适用绝对化,在先使用人仅仅因为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正常使用商标,这对在先使用人是不公平的。建议第三次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应确立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条款对其进行保护。


一、问题的提起
2010年,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其基本案情为:原告王军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杜家鸡饭店于2003年10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楷体“杜家鸡”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止。原告尚未在武汉地区使用该商标。被告张仁才从1999年开始在武汉市江岸区经营餐馆,以“正宗杜家鸡专卖”为店招,以“杜家鸡火锅
”作为唯一菜品向公众提供餐饮服务。2003年1月,张仁才以“杜家鸡专卖小吃”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同年2月27日,其以“杜家鸡专卖”字号向武汉市工商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后实际核准字号为“张老三小吃店”,经营许可项目为加工中式快餐。此后,张仁才使用该执照在武汉市江岸区从事餐饮服务,专营杜家鸡火锅至今。原告王军诉称,其是“杜家鸡”商标所有人,“杜家鸡”商标已在其于湖南、浙江、湖北荆州等地开设的授权加盟店或直营店中使用。被告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杜家鸡”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案件审理中法院另查明,中文“美食天下”网站和原告开设的网址为“www. dujiaji. cn”的网站均称杜家鸡是源于湖北松滋的一道菜,由一位人称“杜婆”的老婆婆创始,故又名“杜婆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仁才在经营“张老三小吃店”的过程中,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杜家鸡”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判决其立即停止在其招牌上使用“杜家鸡”文字,并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00元。[1]
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善意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发生冲突的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应给予保护,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可否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目前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规定,学界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对“杜家鸡”商标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可规范其使用“杜家鸡”的文字;对于被告善意在先使用的抗辩理由法院应当支持,被告仍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杜家鸡”文字。
二、善意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应当给予保护
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的保护,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给予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目前学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意见和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能给予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在先使用既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也不能产生与已注册商标相对抗的效力。在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之下,商标的在先使用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2]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奉行严格的法定主义,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所以未注册商标即使已经在先使用,也会因此而不能继续使用。如在弘奇公司与洪加富商标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对其“YONHO”标识的使用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但因该字母并非被告字号也未经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商标并不提供法律保护,故被告在原告商标取得注册以后,应立即停止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该字母标识。[3]而在九牧集团公司与蔡丽琴等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对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则给出了程序方面的理由:“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有程序要求,其一是这种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的注册过程之中;其二是对于注册后的商标适用在先权保护的程序为行政撤销程序。本案审理的是商标民事侵权纠纷,商标不同于专利,商标法并没有如专利法规定的先用权抗辩,故无论被告香港九牧王公司成立是否在原告商标注册之前,或是否因‘九牧传芳’而使‘九牧’丧失显著性,均不构成在先权抗辩,三被告关于使用在先,并要求原告停止使用商标的辩论意见,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4]在前述“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也持同样观点,其判决认为:虽然被告张仁才使用“正宗杜家鸡专卖”的招牌在时间上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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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