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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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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庆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镇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庆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村庄布点规划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合庆镇农业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村民建房是指符合现行市、区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合法有效的建房批准文件计户的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第四条村民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宅中及周边邻近配套的土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本村村民建房管理、指导、服务、监督的责任主体。第六条需建房户在所属村民小组内提出初步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户籍资料、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当前家庭实际占地建筑面积以及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七条村民小组组长对需建房户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准确。第八条通过初审后,需建房户填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样张见附件1),标明选址四址示意、四邻签署意见。如果安置地为新开土地,应该注明土地性质、位置丘号等。第九条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建房员、“两违”巡查员、村民小组组长、派出所户籍警等相关人员,对需建房户的申请材料进行一次会审。会审通过后,在指定地点或者在村民小组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样张见附件2)。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应当在《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需建房户的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镇建房办核验;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结果须告知建房户。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含建房许可证)出售、赠与他人的;(二)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的;(三)已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四)析产后放弃自己住房份额造成面积不足的;(五)本人已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福利、补贴或建房用地政策,因原申请对象家庭中有关人员的户籍变化,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被赡养人本人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因子女不承担收留和赡养义务的;(七)办理离婚登记前已享受过建房用地政策的;(八)本人已转为非农户籍,且在转为非农户籍日之后办理离婚手续的;(九)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法定应得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的;(十)原有违法建筑未拆除和未纳入申请范围内的;(十一)已享受单位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和已申请过农村村民建房的;(十二)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十三)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十四)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一条镇建房办属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受镇政府委托,负责全镇村民建房受理、审核、监管、验收等管理工作。第十二条镇建房办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审核表》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后,应当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四邻意见以及层数、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标准等。第十三条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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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