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西德认为,在****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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