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减轻农民负担不单纯是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它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乃至全国的政治稳定。为加强农的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文件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取消37项。 1、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国家土管理局); 2、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国家土地管理局) 3、地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下同)收取的部分(国家土地管理局); 4、治安联防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公安部); 5、中华女子学院在农村的集资(全国妇女联合会); 6、农民看电影集资(广播电影电视部); 7、农村改水集资(卫生部); 8、农村改厕集资(卫生部) 9、农村鼠防集资(卫生部); 10、血吸虫病防治集资(卫生部); 11、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集资(卫生部); 12、农村办电集资(水利部); 13、基本农田建设集资(国务院贫困地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14、农村教育集装,除校舍确属危房改造,经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定项限额,方可执行,其他一律暂停或取消(国家教育委员会); 15、农村水电建设基金(水利部); 16、县乡两级农村水利建设发展基金(水利部); 1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部); 18、乡镇船舶管理费(交通部); 19、乡镇级管电组织维护管理费(电力工业部); 20、农机管理费(农业部); 21、渔船渔港管理费(农业部); 22、林政管理费(林业部);| 23、林区管理建设费(林业部); 24、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地质矿产部); 25、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利部); 2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7、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建设部); 28、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部分(交通部); 29、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交通部); 30、森林资源更新费(林业部); 31、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林业部); 32、乡村医生补助(卫生部); 33、农业广播学校学员误工补贴(农业部); 34、农村集体电话杆线设备更新费(邮电部); 35、乡镇以下广播网络维护费(广播电影电视部); 36、乡镇文化站经费由集体和农民交纳的部分(文化部); 3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频率占用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二)暂缓执行2项: 水资源费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这两个项目绘收5年,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需要修改的17项: 1、婚姻登记费(民政部); 2、公路养路费(交通部); 3、渔业船舶检验费(农业部); 4、农机监理规费(农业部); 5、乡镇企业管理费(农业部); 6、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国家地土管理局); 7、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部); 8、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9、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0、个体工商登记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无线电管理费(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1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部); 13、黄渤海、东海、南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农业业部); 14、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农业部); 15、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业部); 16、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农业部); 17、计划外生育费(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对涉及以上收费项目的文件,要分别就项目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等进行修改、并取消所有项目的层层上解部分,相应核减收费标准。修改后的文件要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共同审核并联合发文,方可继续执行。个性后的项目要逐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纠正有强制、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的14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也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农村承包合同公证、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服务、土壤肥料测试、“希望工程”募捐等荐工作,都要坚持自愿原则,要坚决纠正上述各项工作以及畜禽防疫收费中的强制摊派行为,并按此原则相应修改有关文件。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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