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发布单位】80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12-08【生效日期】1995-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态、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六条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七条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街道办事处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县环保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第十条第十条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并对区、县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二)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县)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制定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标准和污染防治对策;(四)参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对大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特定区域、特定污染物进行直接监督管理;(五)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和指标;(六)组织全市环境监测,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纠纷;(七)组织环境科学和重大环境项目的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区、县环保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贯彻实施;(二)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落实本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进行监督检查;(四)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并督促治理;(五)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六)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纠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农业、园林、环卫、水利、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和区、县环保局实施本条例。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区、县环保局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制定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大中型项目和特定项目,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和措施,并落实到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实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市工业布局根据城市(乡镇)规划、产业结构以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做到:(一)中央商务区不得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必须搬迁;(二)中心城区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的应当调整或者搬迁;(三)新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 文件大小20 KB
  • 时间2019-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