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卫生局
睢宁县财政局
睢宁县民政局
睢宁县审计局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文件
睢卫〔2013〕23号
睢宁县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各镇卫生院、财政所、民政股、审计所、计划生育指导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水平,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县镇两级住院病人政策补偿比达到75%以上的工作目标,根据徐州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徐州市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徐卫〔2012〕159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
(含农村中小学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其他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新农合。
,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出生当年随父母(已经参加新农合)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筹资标准
2013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35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80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
(二)筹资办法
(县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实行“滚动式筹资”和“三定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2013年3月底。
、低保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共同负担。
4.《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筹集。
三、起付线与封顶线
(一)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省、市(含市外转诊)、县(含外出务工)、镇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800元、800元、600元和400元。
(二)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封顶线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不包含门诊特殊病例)。
(三)个人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病例,住院补偿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四)门诊特殊病种病人补偿封顶线
(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全年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不含重性精神病人),全年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
四、补偿标准
(一)新农合补偿标准
参合人员在本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45%比例补偿。
①参合病人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巩固期精神病人(不含重性精神病人)、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可补偿诊疗费用按70%比例补偿。
②重性精神病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常规治疗药品报销比例为100%,全年免费用药上限为2400元;超过2400元部分的药品和其他诊疗费用按照70%比例补偿。
①镇级: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后,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
②县级:参合人员在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后,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地医疗机构(镇以上)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后,按60%比例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③市级及以上:参合人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转诊)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补偿,标准如下:可补偿费用≤10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10000~5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可补偿费用>50000元部分,按6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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