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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_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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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政治与法律治与法律 2014 年第 1 期
2014 年第 4 期·争鸣园地
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
———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
褚宸舸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答复法律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后职能之一,其依据是《立法法》第 55 条。
答复理论与实践中始终存在法律性质与效力的争论,有效说、无效说和应用解释说三种观点交织,
制度的未来走向不甚明朗。答复的法律性质与效力受法工委辅助性机构属性所限制。备案不能证成
答复的法律效力,其也不属于应用解释。答复制度可视作是对常委会立法解释工作滞后和备案监督
机制未激活的一种体制内回应,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目前“有分无名”,但应防止其超越创
设之目的,成为破坏法律体系权威性和统一性的“木马”。“无名无分”和“有名有分”的两种改革方
案,都有赖于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进一步理顺。
关键词:答复法律询问;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机构属性
中图分类号:DF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4)04-0087-08
一、导论:作为法工委职能之一的答复法律询问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与时俱进”,“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
化”,这就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内部立法机构的作用。而“完善人大工作机制”的要求,也需和工作机制
相关的机构改革与组织建设的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作为我国立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律委员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承担了繁重的
作者简介: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
* 本文系司法部 2012 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问题研究”(项目编号
12SFB4006)和教育部 2013 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中国梦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研究”(项目批
准号:13JZD001)的阶段性成果。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律硕士李明恺先生在本文资料收
集、写作方面作出很大贡献;西南政法大学梁洪霞副教授对初稿提出修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文阁先生
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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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2014 年第 4 期
任务”。①但耐人寻味的是:一方面,党和国家、社会对人大工作的期许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民众对人
大常委会的职能和工作情况却一无所知。②不仅如此,学界对人大及其法工委的研究也非常匮乏。③
关于法工委的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有权威表述。④据此,我们把法工
委职能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立法辅助职能。⑤二是,立法后职能。这是因立法辅助职能附带产生的
职能。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
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三是,法律研究职能,也是上述职能的附属性职能。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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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