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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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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辖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防止社内利率竞争,提高贷款综合回报收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的贷款包括支农贷款、个人贷款、企业贷款和贴现。第三条 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二)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信用等级、贷款的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社企合作情况、市场竞争等因素。(三)对同一客户的贷款利率,应按遵先原则执行,即发放贷款执行的利率应与前笔贷款利率保持一致。(四)严禁社内任何形式的贷款利率竞争,包括直接降低贷款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或贷款转成贴现等形成间接降低利率,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第五条 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用于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及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效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确定第六条 参考指标和计算公式贷款利率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贷款资金成本,直接与间接费用,贷款的税负成本、贷款期限、贷款风险、贷款目标利润等各因素,最终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计算公式为:贷款目标利率=贷款资金成本率+费用率+税负成本率+风险调整+期限调整+目标利润率第七条 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上浮统一执行标准。(一)农户万元以下(含单户累计)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50%,‰,‰;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二)农户万元以上(含单户累计)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70%,‰,‰;逾期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50%,‰,‰;挤占挪用按合同利率加收利息100%,即半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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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