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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由谁承担清偿责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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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禹李恕超 1999年7月份,被告王某借原告王某某现金20000元,后原告王某某催要,被告王某于2000年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7000元,并就剩下的13000元借款写信让被告陈某全部偿还,该信内容为“陈某,见字请付永生壹万叁仟元整,王和平,2000年元月1日”,被告陈某处因与被告王某做生意有被告王某的资金,见信后便付与原告王某某6000元,并在该书信下方注明“已还6000元,下欠7000元”,现因二被告的合伙债权债务未进行清算,致使该7000元被告陈某不再偿还。原告王某某向二被告催要无果,便向法院起诉,诉请二被告偿还下欠的7000元借款。对本案应由谁承担清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间存在债务全部转移的协议,且该协议已经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某的同意,符合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被告陈某取代了被告王某在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应向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所以,对下欠的7000元借款,被告陈某仍应负清偿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陈某付与原告王某某6000元钱系第三人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应对被告陈某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清偿下欠7000元的借款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其构成要件有两个: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债务的可移转性,为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2、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合同。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合同有两种:一为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一为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在后一种合同情形下,还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不生效力。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所负的债务是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的,那么本案是否存有被告陈某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某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的情形,或者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订立了债务转移合同,并经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形,如存有一种情形,即成立免责的债务承担,被告陈某仍应承担清偿下欠7000元借款的责任。在本案中第一种情形是不存在的,那么本案是否存在第二种情形呢?笔者认为本案的被告王某写信让被告陈某付款给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见信后即付款给原告王某某6000元,并且在该书信下方注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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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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