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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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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渝府发〔2014〕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调动科技人员及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产业化等方式,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活动。上述科技成果包括已取得专利权、完成科技成果登记或其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审定的各类应用技术成果。第四条股权和分红激励,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入股奖励、收益分成方式,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的行为。实施主体应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收入、成本及税费进行单独核算,合理确定项目转化净收益。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实施主体为该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的相关研发、生产、营销等成本费用后的净额。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实施主体对外转让科技成果获得的转让费,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获得的许可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的企业股权价值,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产业化形成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获得的收入。实施主体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转让或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第七条激励对象,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项目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成果改进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技术人员,对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第二章激励方式第八条入股奖励,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的,按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激励对象。入股奖励的股权价值总额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20%,但不高于50%。若给予奖励为20%的,在作价入股时一次性兑现;若奖励超过20%的,超过部分在5年内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盈利情况逐年兑现,每实现一年盈利给予超过部分的20%。第九条收益分成,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的,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激励对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相应的方式实施收益分成:(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可在实施转让的下一年度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20%―50%用于一次性激励。(二)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项目开始盈利或者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下一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上一年度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高于30%用于激励。第十条股权奖励,是指实施企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情况,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上述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下同),是指在激励方案批准日,实施企业相关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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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hong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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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