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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法律的判例性特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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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葿元朝法律特色***肃1271年,以成吉思汗家族为首的蒙古族统治集团崛起朔漠,建立大蒙古国。继而南下和西征,先后并西辽,降西夏,灭金朝,亡南宋,在广袤的疆域内,建立起统一多民族的元朝政权。羃蒙古国创业之始,“诸事简明”,“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1)遵守《大札撒》。至太宗窝阔台伐灭金国,在中原地区仍循用金朝以唐律为基础创制的《泰和律》。世祖忽必烈即位,在中统建元诏书中提到:“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2)其意就是既要考虑大蒙古国前几位大汗的“洪规”,又要采用中原历代相传的“汉法”,从而逐渐建立蒙、汉等多元混合的政治体制。他一方面采纳汉儒“附会汉法”的建议,(3)改元建号,在汉地建都城,吸收中原汉族传统的王朝统治形式定内外之官等。但另一方面,又坚持“祖述变通”,尽可能地保留蒙古旧制,如分封采邑制,设置达鲁花赤,坚持蒙古人为正官的原则、蓄奴制度、官商制度、科差制度、军事长官世袭制、朝庆会典的泛赐制度及一些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法令等。因而,形成了以蒙汉统治阶级联合意志为核心,用民族压迫掩盖阶级压迫为实质的南北异制,以及蒙古“国俗”与金制唐律、回回法等相交融而以中原传统法系为主体的法律文化。袈自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至元新格》之后,其继承者又陆续制定编纂《风宪宏纲》(仁宗延祐年间)、《大元通制》(英宗至治三年颁行)、《元典章》(仁宗延祐及英宗至治年间刊行)、《经世大典》之《宪典》(文宗至顺二年完成)、《至正条格》(顺帝至正六年颁布)等等。这些皆属于中华法系的一部分,其编纂大都是从唐、宋、金诸朝的法典体系演变而来。但无论从法律制度、理论、观念,抑或律书形式、语言文字等方面来看,又有其独特之处。因而,元朝的法律文化上承唐、宋、金,下启明、清,呈现了兼容性、集成性、独创性的特点。袇一、法源呈多元性,蒙古法、回回法、金制唐律兼容并蓄肄蒙古统治者于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后,在确保其最高统治权益的前提下,基本按照“成吉思汗皇帝降生,日出至没,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的原则,(4)对各族进行统治。其法源既吸收了汉族传统法制,又夹杂着蒙古法、回回法等成分,呈多元化的特点。膂元廷为统治汉地居民的需要,在法律制度等方面逐渐汉化,但仍保留了浓厚的游牧民族特色,尤其在岭北行省(蒙古本土及以北地域)更为明显。岭北行省管内的地方行政区,《元史·地理志》仅载有和宁路与称海宣慰司两处,其下不置州县。这是由于当时岭北蒙古人仍按千户、百户的组织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留于漠北的蒙古人除了在驿站系统当役的人户外,基本上还按万户、千户的编制在一定区域内屯聚牧养,有事时就从他们中间起军出征。至于进入内地的蒙古人,绝大部分都以军户著籍,即为蒙古军户。莇对于仍居于蒙古本土的蒙古人,施用的是蒙古法,大体上是由部落时代沿袭下来的若干****惯法以及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札撒中有一部分条文实际上是以法令形式对于****惯法的重新颁布)构成的。而对于进入汉地的蒙古人来说,随着其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及由此引起的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变化,《大札撒》中有些规定就不一定合适了。例如,札撒禁止蒙古人洗濯衣服,直至穿破为止,禁止说某物是不洁净的等等。这一类****惯法的产生,显然与蒙古人游牧生产方式,以及生活在水源珍贵的草原地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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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