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卷第 4 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 ol. 11, N o. 4
2012 年 8 月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A ug. 2012
文章编号: 1671- 7041( 2012) 04-0052- 05
5鹿特丹规则6对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确定之影响
郭萍, 李淑娟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摘要: 中国法律没有对港口经营人的地位予以明确, 对港口的经营范围, 即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 港
经营人的责任更是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实践中的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
做法差异很大, 导致了司法上的不统一, 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º 。
性。在集装箱运输和港口作业快速发展的今天, 制定有关港
2009 年 11 月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新5港口经营
口经营人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不可逆转的趋势。通过分析5鹿
管理规定6 » 虽然界定了港口经营人为依法取得经
特丹规则6 中有关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制度, 结合中国对港
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但是该定
口经营人的立法现状, 探讨5鹿特丹规则6 对中国港口经营人
义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港口经营人[ 1] 3 。同
法律地位确定的影响, 为将来解决港口经营人责任问题提供
参考。时该规定第 3 条第一项对5港口法6规定的经营范围
关键词:5鹿特丹规则6 ;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海运履约方作了进一步细化, 包括: ( 1)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
中图分类号: D996. 19 文献标志码: A X 地、浮筒等设施; ( 2)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
施和服务; ( 3) 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 含过驳) 、仓
海上货物运输中, 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可就货物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
运送的部分环节由谁负责作出约定。实践中, 多数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¼; ( 4)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
情形下货方¹ 只负责货物的交付和接收, 货物的装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 5) 为委托人提供
卸、搬移、积载、平舱、理货、仓储、保管等通常由承运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
人负责。有的运输合同也会约定货物的装卸、搬移、服务; ( 6)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
积载、平舱等作业, 由货方负责。由于港口经营业务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 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
的专门性和复杂性, 货物的装卸、积载、搬移、仓储以污水及垃圾) 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
及港内短途运输等业务往往委托给港口经营人负务; ( 7) 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责。当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在港口经营人掌管货业务。由以上可知, 港口经营范围比较丰富、广泛,
物期间, 如何确定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经但是只有第( 3) 项业务范围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
营人能否援引承运人的免责或者责任限制条款? 围托运人直接关联, 船、货双方均可委托港口经营人从
绕着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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