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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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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doc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风险提示书为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常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如下:一、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申请。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发生争议。2、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因用工发生的争议。3、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所雇用人员就用工发生的争议。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6、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参保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已缴纳保险费的争议。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发生的争议。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认定发生的争议。10、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13、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因履行保险代理合同发生的争议。14、在校顶岗实****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15、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16、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境内的,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17、正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18、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争议,不作为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一)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务任免、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聘任等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股权、知识产权权益及其利益分配发生的争议;   (四)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纪律惩诫、经济承包发生的争议;   (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聘用、考核发生的争议;   (七)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岗位设置发生的争议;   (八)事业单位与其招用的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无国籍人发生的争议;   (九)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二、仲裁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涉及数据的应标明具体数额,对未提出的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申请,应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的举证期限的,仲裁委不予审理。当事人应另案申请。四、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其申请。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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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