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时期的礼法制度篇一: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纳礼入律 :礼律进一步融合二、主要立法活动 (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 (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进一步改革刑制; (4)官定律疏注释。 (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3)科条简要。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式的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四、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五、律学的发展 ,律博士的设立; ,律学逐渐摆脱了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体制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尚书省:东汉时期,尚书台已实际成为国家最重要的行政机关,开始脱离少府而独立。曹魏初期,尚书台正式成为最高行政机关,后称尚书省。中书省:始自汉朝的中书谒者,后改为秘书监,魏文帝时改为中书监,亦称中书省。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决策、立法机构;尚书省为执行机构。门下省:汉代的侍中,本为侍从皇帝并备顾问的小官。曹魏时参与国政,以钳制中书省。其办事衙门逐渐成为门下省,以备皇帝的顾问应对,并掌管诏书和章奏之事,逐渐成为中央行政机关之一。二、官吏的选拔和考绩制度 (1)九品中正制。正式确立于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2)五经课试法。以五经为内容来考选人才。 、刑罚制度的发展 ,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二、主要罪名 、财产的犯罪三、罪行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此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 ,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又一具体体现。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和南陈,隋唐宋的法典均沿用。 (1)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是中国古代礼制中为死去亲属服丧的制度,血缘亲疏、身份尊卑不同的亲属为死者服丧的时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所不同,关系亲的服制重,卑幼为尊长服制重。据此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西晋定律时第一次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民事方面也同样适用。(2)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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