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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DOC格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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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源创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青青绿景立体草坪艺术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二中民初第1438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恒源创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田阳村。    法定代表人毛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平,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青青绿景立体草坪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博文路秦锦园2号。    法定代表人杜战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军,西安市莲湖区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孙绪贞,该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恒源创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与陕西青青绿景立体草坪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青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平,青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军、孙绪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源公司起诉称:诉讼双方于2005年3月21日签订了“无土草坪系列专利技术区域加盟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将无土草坪专利技术许可青青公司独家使用。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青青公司在支付定金后尚欠许可费19万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青青公司支付合同许可费19万元,以及违约滞纳金115500元。    青青公司答辩称:双方所签合同系由恒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有利于对方,违反了公平原则。在合同履行中,恒源公司没有交付技术资料,也未进行技术指导,致使我公司种出的草坪不合格,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不同意恒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合同,由恒源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3310元。    针对青青公司提出的反诉,恒源公司答辩称:合同是双方共同制定的,依法有效。现青青公司不支付合同余款的行为违约,因此不同意青青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1日,恒源公司与青青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土草坪系列专利技术区域加盟合同书”,约定恒源公司将其无土草坪系列专利技术许可青青公司在陕西西安区域内独家加盟;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青青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第二笔款10万元在60日内付清,第三笔款9万元在120日内付清;如青青公司迟延付款,应向恒源公司承担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青青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向恒源公司支付了合同定金10万元,以及用于购买种子、培植床的费用15000元。    诉讼中,恒源公司称已经向青青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资料,并履行了培训义务。但是,青青公司表示只收到了《最新高科技绿化成果-绿色环保无土草坪》资料。恒源公司也表示尚未将无土草坪系列专利文件交付青青公司。恒源公司为证明已经向青青公司履行了技术培训义务,申请该公司员工贾明辉和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系田阳村农民龚志兰出庭作证。证人贾明辉称其受公司委派,对青青公司员工温朋涛进行了培训;证人龚志兰亦称其听温朋涛讲过接受培训的事。    青青公司认可其实施了无土草坪种植技术,但是没有种出来,且生长出的草坪存在大面积的病虫害,并提供了所拍摄的照片。根据该照片显示,青青公司所种植的草坪为在土地上种植或带有泥土,并有枯黄颜色。对此,恒源公司称,涉案技术为无土栽培,不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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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