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田丽
(法学院法律系国际经济)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一种信息资源,给其拥有者和社会带来种种利益,因
此,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就此探讨商业秘密的侵权及其法
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特点
一)商业秘密的性质
商业秘密的历史悠久,早在古代社会,它就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等形式存在了。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对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随
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深入,其含义也几经演进,从起初的技术秘密发展成为包括技术秘密
在内的商务秘密、管理秘密、经营秘密等内容。商业秘密的含义,人们的认识日趋一致。
TRIPS 第 39 条使用了“ unclosed information”一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发展中国
家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第6条第3项使用了“secret information”(秘密信息)。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如何?商
业秘密是否为一种权利?是什么性质的权利?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
代表性观点。
关于商业秘密究竟能不能作为一种财产权来对待,理论界和民法界长期争论不休。西方
早期商业秘密判例中就有依侵害财产理论判决的先例。这种观点完全将商业秘密看作一种财
产,虽然是无形的,却具有与有形财产一样的价值和重要意义。如在 18 世纪的英国就用刑
事责任禁止将技术秘密输入他国。实用主义盛行的美国,主流派意见早已公认包括商业秘密
在内的无形财产本身就是财产的一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获取或盗用都侵犯了财产权。i我
国不少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如有的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一项
重要的无形财产,它是一种非实物形态的社会劳动产品,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财产
性表现在以下方面:1)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2)商业秘密能通过转让来实现
其价值;3)商业秘密是智力劳动和物质劳动的产物”。ii
我国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人格权。如:关今华认为“商业秘密权既是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一种财产权,又是一种人格权,应当受民法保护......使之与刑法和行政法
的保护进一步协调起来”。iii
随着近年信息法学的兴起。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权是一种信息权。国外早已有人论述过。
如英国的律师 indlteton 在 1984 年曾经论述过该问题。iv我国也有学者提出商业秘密权是
《信息法学》,持此论的
。
在德国有学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属企业权,该说认为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竞业上的客观经济
价值,对于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着莫大的影响,当然是所谓的无体意义上的企业财产的组成
部分。vi
传统理论认为:商业秘密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理由是商业秘密不具有知识产权的
基本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我国也有学者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来衡量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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