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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主义——法学思维方式的转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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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救济之可得利益损害赔偿
何润明
法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
(学号 2002031197)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使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国际贸
易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方法可以避免或
是减少损失的扩大,有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损害赔偿,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
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其可操作性要比其他违约救济方式强,而在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救济方法的
同时并不影响其他救济措施的实施,所以无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是其他国际贸易合同中都较
为常见。
【关键词】损害赔偿补偿性可得利益可预见性
【教师点评】作者选择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这一传统理论问题作为论题挺有难度。从损害赔偿性质、
特征入手,重点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四
方面论述了对其范围的界定。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是本文值得称道之
处。论文体系完整,语言严谨,资料翔实,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将这一问题论述的较为成功,符
合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只要在不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下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而与之相对应的,受损害的一方就对方的违约行为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通常称之为
违约救济或补救办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不例外,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无论是买方采取的救济
方法还是卖方采取的救济方法,都是具有补偿性的。其中,损害赔偿是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方
法。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所有的救济方法的实施都是为
了祢补这种经济上的损失。所以损害赔偿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种救济方法,无论买方违约还是卖
方违约均可采用,且可执行性也较其他救济方法强。因此,确立及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国际
贸易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可得利益损害赔偿的性质及特征
损害赔偿(Damages),作为各国合同法中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法,是指当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1
时,另一方都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为已经采取了其他救济方法
而丧失。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损害赔偿是买卖双方均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属于一种民事补
救,它与刑事补救或行政补救不同。刑事补救和行政补救具有处罚性,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
于对违约人的直接处罚,而在于补偿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使他能够得到他订立合同
所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由于各个法系的形成历史背景以及经济文化的不同,导致了各个法系对
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都有所差别。但无论各国在具体法规上差别如何,都必定离开不了损害赔
偿的补偿性而制定。从各国对于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损害赔偿以当事人所受损失为
限,一般来说不允许惩罚性损害赔偿,即无损失就无赔偿。而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只在一些侵权案
件中可以判予,但其目的并非赔偿受害方,而是要表明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反对1。综观当代世界各
国立法和司法,多将损害赔偿列为违约救济的首选方法,惟损害赔偿尚不能弥补受害方损失的,
才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所以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效率优先原则和
节约社会成本原则,应为违约救济的首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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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中国课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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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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