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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

(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蒙志宏)
(学号:98032228)

内容提要:我国在《合同法》第 51 条中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对于该条规定的含义及
是否合理的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很大的争论,至今仍未有一致的见解。无权
处分问题被誉为是“法学上的精灵”i,本文拟就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处分无权处分行为善意取得不当得利
教师点评:自合同法生效以来,关于第 51 条中规定的无权处分,无论在民法的理论界
还是司法实践中,意见都颇为分歧。无权处分问题跨越债权法与物权法两大领域,所涉民法
制度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其中,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更被称为“法学上的精灵”。
蒙志宏同学以“无权处分”作为其法学学位论文的选题,体现出他对民法理论的兴趣、
自信和勇气。论文成功地运用了比较法和规范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把对无权处分的研究置
于物权变动的模式背景之下,在对处分权与无权处分做出精当的解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无权
处分的效力问题,并进一步比较了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及无权代理等民法制度的
关系。
该论文是一篇逻辑结构清晰,论点合理,论证得当,论据较为翔实的优秀的法学学位
论文。(点评老师:丁南,职称:讲师)

我国已经进入了法制高速发展的时期,民事法律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随着多
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或者起草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已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我国正逐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民法
体系。众多的民法学上的问题备受关注,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精灵”就是其中之一,我国在
新合同法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无权处分制度甚为复杂,要对
无权处分所涉及的内容进行探讨就须了解下面一些问题。
一、物权变动模式及处分权
㈠物权变动模式大多数学者都将无权处分问题放入到物权变动模式中进行探讨,国
外在立法上亦是如此。物权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立法中的核心内容。所谓物
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
的具体方式。ii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上的选择与民事法律事实制度的确立直接相关,物权变
动模式的选择的不同就会导致观点取向上和民事法律事实制度立法上的差异。无权处分制度
在这一点上甚为突出,无权处分行为是一个处分财产的行为和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有机的结
合,其涉及到了物权变动和债权行为。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中,无权处分行为的含义界定
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可有无效和效力待定之分,由此可见无权处
分的效力问题与物权变动模式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对无权处分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
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解。
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其中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
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国民法为该种模式的代表,《法国
民法典》第 71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
换言之,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不承认物权行为,即一个法律行为可以有债权发
生和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iii。就拿买卖合同来说,依照《法国民法典》第 1583 条的规定,
1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方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合同为根
据,债权合同的生效完全只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需要独立与债权合同的物权行为,
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反的约定的时
候,例如当事人就物权变动的时间另有约定或者另附其他条件时,又或者有不能直接发生物
权变动的其他障碍存在,都须待障碍除去之后,才能够发生物权的变动,例如买卖的标的物
是种类物时,须使其特定化后所有权才能转移。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
定的形式。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如上所述,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又称作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债权行为与物权
行为(或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被严格区分开来。该种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其
承认物权行为,并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依此模式,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两
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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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