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推进公益诉讼成本和利益归属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资金是指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赔偿款或侵权人与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款。第三条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包括:(一)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确定的赔偿款;(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所获取的赔偿款;(三)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四)公益诉讼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第四条公益诉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书、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公益诉讼机关与侵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确定的相关费用;(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和公益诉讼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支出的***、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勘验、审计、验收、律师代理等办理案件产生的必要费用;(三)政府公共利益受到损失后的补偿、公共资源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的修复等费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第五条公益诉讼资金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并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六条公益诉讼资金的具体申报程序为:人民法院裁判、调解书或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公益诉讼机关与侵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有确定主体和费用的,由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确认的主体持相关法律文书、支出凭证和身份证明,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是确定主体,则直接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将资金审核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对无特定对象的资金使用,由相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审核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第七条市级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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