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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罪.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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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济与法作者简介:叶萍,、问题的提出案例一:陈某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陈某和他人共同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某用本人2007年已经出卖的房子和四十万元的空头支票作抵押,通过中间人,与被害人牟某某签订借款协议,骗取牟某某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中十万元用于个人支出,,下落不明,,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在诈骗牟某某钱财过程中,虽然与牟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该合同并未体现市场交易行为,亦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分歧观点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评析意见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单位的,,法院在审查时就认为,如果陈某是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并将借款直接用于单位经营,那么其借款的行为就能体现市场经济秩序性质,就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事实上陈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单位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支配使用,故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也就无法体现市场交易的特征,,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即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来,同一个行为,,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年的《刑法》颁布前,,修订后的《刑法》第224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能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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