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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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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明确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专项用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住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为三级(含)以上且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被信用社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以外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为二级(含)以上且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被信用社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含)以上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含)以上。(三)贷款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房产开发用地需要进行拆迁的,必须完成前期拆迁安置工作,各项补偿款已发放完毕且无任何民事、刑事等法律纠纷。(五)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需列入国家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六)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并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专户存入或能够在使用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国家或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七)贷款项目经过可行性预测分析研究论证,市场前景较好; (八)贷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能及时投入正常使用。(九)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十)贷款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其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十一)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八条农村信用社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经办机构为县级行社。第九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时,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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