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法律与法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献血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献血法》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献血法》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行业标准:卫生部《血站基本标准》1998,2000,200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200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1997《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订输血治疗方案。*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以上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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