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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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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思考口熊卫国[摘到本文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角度出发,通过与国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我国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思路。汇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立法[中图分类号]F830. 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一5024(2007)01一0140一03[作者简介]熊卫国,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江西宜春33600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因信用不足而导致的融资困难等问题所采取的一项扶持性措施。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现状 在实践中,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四种组建模式。 第一种: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个人出资为主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其优点在于产权明晰,职责明确,以盈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经营效率高。由于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担保风险太高而盈利性较差,因此市场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难以扩大担保规模。 第二种:政府组建,政府直接操作。以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其优点是资金来源有保证,以政府信用为后盾。但这种由政府部门负责的担保行为往往失去经济特征,而代之以浓厚的行政色彩,排斥市场机制,有悖于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 第三种:政府组建,市场公开操作。此种方式为事业法人模式。即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出资为辅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优点是既能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又能利用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更好地配置资金资源;有利于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实现担保机构责、权、利的统一,保持持续发展的动力。 第四种:混合组建,市场公开操作。即以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信用担保机构。这种组建方式基本符合委托—代理模型,责、权、利明确,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抑制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的“寻租”行为,更有效的地发挥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随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的蓬勃发展,自1999年以来,中央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经贸委1999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1年)、《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2005年)。另外,部分省、区也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 这些文件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设立、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但是,就建立一个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以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健康、有序地发展的法制要求相比还存在距离。主要表现在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范性文件多数是法规、规章,甚至140于政策、意见,效力等级、立法层次均较低,且由于立法技术的欠缺,不同的管理部门配合欠缺,各自制定的众多的法规、规章缺乏整体设计,杂乱无章,法规之间也容易出现重复、抵触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的比较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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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 中国课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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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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