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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共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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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农村自办红白喜事等集体聚餐活动承办者及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于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红白喜事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民因婚、丧、嫁、娶、生日等需要,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中就餐活动。本办法所指流动饭店是指具备一定条件,无固定经营场,为农民自办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提供全部或部分餐饮服务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流动饭店实施备案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流动饭店经营活动必须经所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流动饭店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办婚、丧、嫁、娶、生日等集体聚餐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前主动报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指导和规范,预防集体食物中毒故发生。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县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饭店及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农村自办宴集体聚餐活动的管理。对各类集体聚餐活动要进行现场指导和规范。各乡(镇)、街办(社区)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县政府应在各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本村村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并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统一保障。信息员应定期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上报本村村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者姓名、地址、事由、预计参加人数等。对临时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信息员应于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前3天上报。第九条流动饭店及集体聚餐自办者选择加工操作场所(包括初加工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与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二)操作场所应相对封闭,有防尘措施。(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第十条流动饭店承办集体聚餐,应至少具备以下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一)配备必要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加工用具;(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及餐具清洗消毒存放设备或设施。第十一条流动饭店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流动饭店从业人员应参加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第十二条流动饭店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流动饭店备案申请书;(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证明;(四)负责人固定居住地场所证明;(五)设施设备名单;(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承担备案职责的乡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负责人固定居住场所进行确认,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发放《流动饭店备案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第十四条《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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