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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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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由罗伊诉韦德案到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违宪审查权功能宪法解释摘要: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历史上颇有争议的一个案件,由这个案件标记的堕胎权、胎儿生命权、隐私权之间的抗衡和较量,时至今日仍然意犹未尽。但作为违宪审查制度的成熟标志则地位牢固。一、罗伊诉韦德案案情介绍罗伊诉韦德案,之所以能引发如此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为他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案件,它被赋予了其他的特定含义。本案的原告罗伊的真实原型是德克萨斯州的一名2l岁的女子诺玛·麦考伊,在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5岁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1969年,她刚刚失业,而且又怀孕了,她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她想合法的放弃这个孩子,但是当时德克萨斯州的法律禁止堕胎。无奈之下,她找到了两名女律师琳达·考菲和莎拉·韦丁顿,这三个人对德州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都充满了质疑,她们决定要挑战这项法律规定,企图废止这项规定。她们意识到这个案件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对麦考伊来说即使胜诉对她来讲也没有实际意义了,但是她们依然决定要进行这场诉讼。因此,她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法律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ru’ywade)告上法庭。这么说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企图和特定意义。原告主张德克萨斯州的关于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宪法第一,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和选择权,认为怀孕的妇女有权决定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原因,以什么样的方式终止妊娠,认为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是违宪的。被告主张,胎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为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权。从原被告的诉讼主张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一、隐私权是否属于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即是否能从宪法中找到隐私权合法性的根源;二、胎儿是否有”生命权”最高法院经过1971年、1972年的两次讨论,在1973年以6:3作出终审判决:德克萨斯州规定除为了挽救母亲生命其他堕胎都为犯罪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依据将在第四部分详述。持反对意见的***官怀特认为:”作为法院判决之基础的宪法中,不论是钻研其用语,还是深究其历史,我都一无所获……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官轮奎斯特则认为,多数***官将他们对罗伊案的观点建立于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一无所知的”假定权利之上。二、司法审查权的来源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是行政权力行使者争取权力的产物,因为顺应宪政所以得以成为宪法传统。司法审查制度产生的直接源泉,是l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即将卸任的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为了在司法系统安排进自己的势力,赶在卸任前一天签署委任书委任了42名***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其卸任时还是有几名法官委任状却没有能及时的发出,马佃里即是其中的一位法官。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立即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停发没有发出的委任状。根据《l789年司法条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管辖,但是根据联邦宪法最高法院则只有上诉管辖权而没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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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