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第 10 期企业经济 N O 12004
总第 290 期 E N T E R P R IS E C O N O M Y S eria N O 2 9 0
浅论作品出租权
李光曼
(南昌大学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00)
[摘要] 作品出租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各国著作权立法所重视。我国著作权立法对于出租权
的规定很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对
我国著作权制度中的出租权的立法动因、主体客体的界定、权利行使的方式进行了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1 作品;出租权;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一5024(2004)10 一0174 一02
作品出租是现代社会使用作品的一种普遍的方式。作为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另一方面,又要抑制作者等权
作品发行权的实现方式,出租权被视为是著作权人的权利, 利人垄断作品的权利,保证作品传播的顺畅,方便公众使用
邻接权人不享有出租权。由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受“权利用作品,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和进步。而出租业,特别
尽”原则的限制,在原作或复制品第一次售出后,著作权人即是数字时代在商业领域内的电子出租业,如电脑光盘、计算
失去控制该原作或复制品的权利,原作或复制品的所有人得机程序等,使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成本大大降低,人们只需花
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之,作品的出租权也因此而“用尽”,作者费极少量的金钱就可欣赏到需花费几十甚至上百倍的钱去
因此不能对于该作品享有权利。但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购买的作品。利益的驱动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租赁的方式
作品传播和复制速度大大加快,出租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作品,从而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形成了冲击和挑战。作
对作品的复制,以及因出租而导致作品销售的减少,会损害品的发行量锐减,那些依靠版税谋利的出版发行单位和著作
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出租行为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权人很难象以前那样依传统著作权法获得权利收益,这必然
便利的同时,又对著作权人的传统权利形成巨大冲击,甚至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对文化市场的创作繁荣不利。从这个意
对整个著作权制度提出严峻挑战。为了平衡权利人的利益与义上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出租权对保护著
社会利益的关系,现代著作权立法已经开始把著作权人的专作权人的利益及文化市场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
有出租权(( rentaright)作为“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规定无论其次,是权利人与出租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出租者将其从
原作或其复制品的所有权移转多少次,其出租仍需著作权人合法的途径所获得的光盘、软盘租给他人使用,从物权的角度
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就出租取得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来看并不违法,出租者对作品的载体享有所有权,当然可以任
确规定出租权为作者的财产权之一,这既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意处分,无须经他人的许可,更不用再另行支付费用。但出租
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我国的著作权制度能与国际惯者实际上出租的并不是作品的物质载体而是载体所承载的作
例相接轨。由于我国以往著作权立法没有规定出租权,现行品。消费者去租光盘和软盘的真实意图也正是为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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