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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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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卜•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范围冇:(-)城市供水、供气、集屮供热;(二) 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 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 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止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由规划投资建设的由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冇关行政主管部门。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rj;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休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口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捉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口的实施方案,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卜•列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 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四) 特许经营期限;(五) 投资回报、价格测算;(六) 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 政府承诺的范围;(A)保障措施。第十条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与特许经营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口建设。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事项。特许经营者为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二)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述能力;(三) 相应的注册资本和设备、设施;(四) 技术、经营负责人具有和应从业经丿力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五)可行的经营方案。屮请木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能力。第十二条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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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6 KB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