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16﹞ 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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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厅印)2016年7月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规范税费关系,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有利于强化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有利于理顺政府与企业分配关系,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清费立税。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市县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越权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二)合理负担。结合我省资源税费规模、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拟定适用税率,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三)循序渐进。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努力创造条件,积极争取,逐步对水、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三、改革内容(一)计征方式。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对铁矿、金矿、铝土矿、铅锌矿、锰矿、锑矿等金属矿以及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矿泉水、重晶石、玉石、页岩、板岩、大理岩、石英岩、煤层(成)气等非金属矿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对粘土、砂石、地热水(温泉)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原则上实行从价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已实施从价定率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计税依据。,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金锭等,具体征税对象按照本方案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源税征税对象。,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适用税率。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各资源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方案附表《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四)计税方法。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从价计征资源品目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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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