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为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透明运行,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规定制度的公开,本局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机构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权限、依据、流程、结果及配套制度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第二条执法公开制度坚持依法、便民、及时的原则。第三条执法公开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局长负全面工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受理审核科室(大队)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公开内容1、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本局的具体执法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信息。2、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3、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的工作步骤,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范围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4、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5、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复议权利等。6、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第五条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第六条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七条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城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第八条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九条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政执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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