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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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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docx平邑县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离任村干部基本生活保障,规范落实生活补贴制度,健全完善关怀激励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工作市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补贴对象及资格条件第三条离任村主职干部补贴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担任行政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或担任行政村“两委”成员职务,按照任村“两委”,折算任职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村干部。第四条村主要职务指村党组织书记(含党的领导核心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含生产大队大队长、革委会主任)。涉及行政规模调整的村,包括规模调整前原建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包括规模调整后原建制村职能党支部书记。村“两委”成员指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村“两委”成员,以及1984年前,(含文革时期革委会)相应成员。第五条任职每满12个月(含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为1年。第六条累计担任村干部职务10年(非主职干部任职年限按折算任职年限计算,下同)以上、正常离任后又经过选举或任命担任村“两委"干部的,待正常离任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后方可享受生活补贴;省、市有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应规定。第七条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贴:(1) 享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人员(含工勤、临时人员)退休待遇的;(2) 已市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金额高于本规定标准的;(3) 离任后被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4) 离任后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5) 办理生活补贴过程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6) 有其他不宜享受生活补贴行为,镇街(以下简称镇)党委决定不予申报或县区组织部门决定不予审批的。第三章补贴原则及标准第八条坚持“基本保障、因岗定额、注重评议、正常增长''的原则,根据离任村主职干部所任职务和任职年限,综合确立补贴数额。第九条补贴最低标准为:累计任村主要职务10年以上、不满15年,离任时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80元、160元;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元、180元;20年以上、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20元、200元;25年以上、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40元、220元;3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300元、260元。担任非主职职务的离任村“两委”干部,根据折算任职年限,按照同等档次村党组织书记生活补贴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其中,已由村集体或财政出资办理养老保险,或以村集体机动地等资源承包等方式替代补贴,但领取养老金额或承包集体资源承包费低丁上述标准的,补贴差额部分。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已按照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贴。第十条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两种职务的,按照任职时间较长的职务,确定补贴标准。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第十一条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党组织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填报《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审批表》(见附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形成拟补贴人员名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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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60 KB
  • 时间2019-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