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自2003年成立滨州仲裁委员会以来,仲裁法律制度逐步在我市得到推行。为了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在我市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推行仲裁制度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接轨,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一部重要法律。仲裁具有程序简便、快捷、公正、保密等优点,是目前国内外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仲裁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重要。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对健全市场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建设经济强市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加强对《仲裁法》的学****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自觉利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规范仲裁条款,促进仲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二、采取切实措施,狠抓《仲裁法》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修改、更换旧合同文本,规范仲裁条款。凡是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不规范的旧合同文本必须一律停止使用。市建委、经贸委、外经贸局、科技局、司法局、工商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从规范仲裁条款、采用修订后的标准合同文本入手,引导各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各单位应当根据“自愿、快捷、就近”的原则,在合同中尽量约定由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纠纷。 三、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仲裁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仲裁工作,加强领导,通力合作,为滨州仲裁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经常组织普及仲裁法律知识的稿件、节目,广泛地宣传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庭在办理仲裁案件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滨州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并就案件移交、审查、执行等事宜,主动与法院协商,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形成工作制度。各经济、司法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对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要主动向仲裁机构咨询、反映。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设立仲裁工作办事处、联络处,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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