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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4年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第五条 学院全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第六条 学院代码:13021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
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1号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第十三条 学院面向全国12个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各专业招生批次:土木工程、资产评估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余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
其余省份所有招生专业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 取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确定学院调档线。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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