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要求和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补办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如下:(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查验档案,并复印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的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教师教育”栏目下载《重庆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相关信息,一式三份,并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同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公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初中以下可在覆盖当地区县的报刊上刊登,如石柱报;高中以上在覆盖全市的报刊上刊登,如重庆日报、晚报、晨报、商报、时报等)。遗失声明格式如下: 遗失声明***,教师资格证书不慎遗失,编号为*********,特此声明。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鲜章)(1份);②重庆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张贴小二寸彩色登记照,表中的“档案管理机构”和“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处需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补办人员,“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处不加盖公章);③刊登遗失启事的报刊原件(1份);④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还需身份证原件);⑤委托书(仅限于补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补办人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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