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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2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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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52项)部门名称(盖章):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局长签字: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沧县住建局卫生管理股《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建设单位不收费1行政许可0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沧县住建局公用管理股《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建设单位不收费1行政许可03迁移古树名木审批。沧县住建局公用管理股《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不收费1行政许可04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沧县住建局公用管理股《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收费1行政审核05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沧县住建局建设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 第十一条企业10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处罚06依法对建筑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沧县住建局相关股室稽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无无行政处罚07依法对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沧县住建局相关股室稽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无无行政处罚08依法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沧县住建局质监站稽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无无《民用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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