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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第期平原大学学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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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押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汪东丽
摘要: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质押合同是
质权设定的要件,其性质和形式关乎质权的成立生效,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某些缺陷,让
人们对质权的设定要件产生误解,尤其是对质权设定的核心要件质押合同存在较多的误解。因此,
以《担保法》的规定为基础,探讨质押合同的性质和形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质押合同;债权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一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实的经济生为说,所持的理由各异。
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一物权行为说的两种观点
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质权分为动产质关于物权行为,学界有两种解释:一是认为物权
权和权利质权,由于二者权利标的不同,所以在设定行为是指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为直接内容的
上和实践上有一些差别。但是,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法律行为;二是认为指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与外部
权都是质权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权利的性的变动象征交付或者登记相互结合而成的法律行
质上,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没有区别。在权利的设为。前者是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立论的,后
定上,二者都以质押合同为核心要件。者是从物权行为的成立方式立论的,学者们通常
对于动产质押,《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是在第一种意义上理解物权行为的。根据我国《担
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保法》有关质押合同成立质权就产生的规定,有学者
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对于权利质押,第认为质押合同符合物权行为的一切特征,因此是物
条、条、条、条分别对各种类别的权利质权行为,并且把这作为我们国家必须承认物权行为
押做出了规定。质权的设定一般需要以下要件:第的一个证据。这种解释没有与物权变动模式相联
一
, 出质人和质权人达成质押协议,即签订质押合系,但笔者以为,它是在承认学界主流观点的前提下
同;第二,进行质押背书;第三,现实交付质物。对于结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权利质押合同的性质所
质权的设定大致包括这三个条件,但是存在争议。作的一个貌似合理的解释,这个主流的观点就是不
这里我们仅就第一个要件,质押合同进行探讨。承认与债权行为并存的物权行为,只承认单独存在
对于质押合同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行为,学界的物权行为。
存在争议,笔者以为在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和二债权行为说的三种观点
物权变动模式上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情况下,应为债权行为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纯粹债权行
债权合同。同时,基于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质押合同为说、并存债权行为说和区分债权行为说。纯粹债
定属于诺成合同。关于质押合同的形式,笔者原则权行为说认为,一切合同均是债权行为,权利质押合
上同意应为书面形式,但是采证据效力为好,以使尽同也不例外。并存债权行为说认为,引起债权发生
可能多的质押合同生效。的债权契约和引起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是两个不
一
、质押合同是债权合同同的法律行为,两者是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因而质
关于质押合同的性质,有物权行为说和债权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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