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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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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单位】82802【发布文号】宁政发[1993]46号【发布日期】1993-04-22【生效日期】1993-04-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4月22日宁政发〔1993〕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举办的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及其举办单位,均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提倡并支持乡(镇)村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二章办园条件和登记注册第四条第四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园址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二)园舍和设施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三)园长、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文化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四)医务人员、保健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具备办园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或者停办幼儿园,均须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幼儿园、学前班登记注册办法》进行登记注册。(一)行署、市直属幼儿园,向所在地的行署、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二)农村幼儿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其他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登记注册。第三章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第七条第七条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和编班。第八条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是对幼儿园进行分类指导、确定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第九条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创造条件开设幼儿教师函授、自学考试。第十条第十条民办幼儿园教师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民办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对聘任的合格教师,给予社会劳动保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其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与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其他幼儿园参照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幼儿教育的学前教育专业和幼儿师范专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需要改做其他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增加幼儿教育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幼儿教育专项经费。行署、市、县(区)应当在教育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幼儿教育。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集资办园、捐资助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发展幼儿教育所需基本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与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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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