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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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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通榆河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通榆河和为通榆河提供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以及沿线地区对通榆河干流水质有影响的其他河流、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优先保障沿线地区居民饮用水,同时兼顾其他用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事项。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海洋和渔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通榆河以及主要供水河道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出界断面水质达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出界断面水质负主要责任。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沿线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布局生产力,优化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十条省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通榆河沿线地区水质保护状况,制定禁止、限制建设的产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监督执行。第十一条根据通榆河水污染防治需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沿线地区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通榆河水污染防治规划。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引导工业企业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工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注册。第十四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工程,实行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工程监理单位对其环境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的排污口、排污通道。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同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的意见。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沿线地区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水质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水环境监测分析和应急处理能力。沿线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沿线地区水体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沿线地区水量的监测。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通榆河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供水河道入河口设立水质自动监控站,所需建设、运行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部门预算。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是评价沿线地区行政区界上下游水体断面水质的依据。第十八条沿线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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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