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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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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蓬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蓬安县人民政府授权蓬安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县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县属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县国资中心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第五条县国资中心按照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第六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二节国有资产交易第十条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县国资中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第十二条审批权限(一)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内的,报县国资中心备案;(二)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审批;(三)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因国有资产(股权)交易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审批。第十三条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决策、审计、评估、信息披露、公开竞价交易、成交公告、交易鉴证等决策和操作程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以下情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但需经产权交易机构公示并出具交易凭证。(一)、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经该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二)企业增资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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