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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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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顺德区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推动我区建设省低碳试点工作,探索符合顺德实际的低碳发展模式,根据《关于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1479号)、《印发顺德区建设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顺府办发[2012]64号)、《关于设立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相关问题的复函》(顺府办函〔2012〕438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设立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碳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区政府决定,由区财政专项安排用于推动低碳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择优确定支持项目。(三)引导带动。社会和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辅,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四)突出绩效。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后续管理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第四条区财税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项目资金的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审核、下达项目计划。第五条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扶持方向,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区财税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低碳示范项目建设,低碳示范项目包括“低碳企业”、“低碳单位”、“低碳小区”三种类型,项目主体必须具备较好的低碳发展条件,有可行的低碳发展计划,能通过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加大低碳发展投入,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中融入更多低碳发展理念,以更少碳排放量达到较大社会经济效益,提供可推广的低碳发展经验。具体支持示范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一)开展低碳发展的相关研究。(二)开展低碳应用技术的研发。(三)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四)建立完善的低碳办工、低碳管理体系。(五)开展低碳宣传和交流,倡导低碳生产、消费、生活方式。第七条申报“低碳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顺德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主要面向工业企业。(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的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四)具备较好的节能、环保基础。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监测、统计和管理制度,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或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认定,在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位于行业前列,达到省或国家的先进水平。第八条申报“低碳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在顺德依法注册成立的单位,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其它服务类单位(主要指大型商场、办公楼、城市综合体等)。(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单位已采用经济、适用的低碳发展措施。在建立能源监测、统计和管理制度,实施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或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推广使用节能产品,推行低碳办公等方面具备示范基础。(四)拥有较成熟的低碳宣传平台,积极组织或参与低碳宣传活动。(五)具备教育和培养节能低碳公民意识、理念的示范条件。第九条申报“低碳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顺德区范围内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住宅小区,申报单位为小区所在的村(居)委会。(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前建成的小区基本符合绿色建筑建设要求,2014年起建成的小区绿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三)具备良好的绿化环境,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四)小区在公共服务设施、照明、供气、供水、排水和废弃物回收系统等方面具备低碳示范基础。第十条补贴标准:对三种类型示范项目的低碳计划实施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低碳企业”补贴30万元,每个“低碳单位”补贴20万元,每个“低碳小区”补贴50万元。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第十一条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我区低碳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低碳示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要求组织申报工作。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低碳示范项目申报书(包括低碳示范项目基本情况表,低碳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可行性分析);(二)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并加盖公章;涉及节能量核定的,需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认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四)低碳示范项目申报书涉及的数据和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它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书内容及附属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通知提出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第十三条申报方式采取镇街、区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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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