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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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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城中心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设施属社会公用服务设施,是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之一,由站台(位)、候车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设施构成。其中,站台(位)、站牌架是公交站站点设施的必备组成部分。候车亭、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第三条在惠城中心区内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公交站点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公安交警、供电、财政、公路、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配合做好城市公交站点及设施的规划工作;(二)市公用事业局、市公路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城市道路及公路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配套保障工作,并为公交站点设施建设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三)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为相关公交站点设施设置、建设和运营提供相应交通管制保障;(四)市财政局应将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及维护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配合做好政府投资公交站点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项目的资金审批及核拨工作;(五)市供电局配合做好公交站点设施用电规划和设置,并参照公益事业用电收费标准制定公交站点设施用电收费标准;(六)市园林局配合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城市绿化迁移及复绿工作;(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做好公交站点设施周边无照流动设摊摆卖和乱搭建违法建筑的执法管理。第二章设施的规划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城市公交线网发展需要,对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进行统一规划。第七条公交站点设施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及选点工作予以配合。第八条公交站亭的站台(位)是道路(含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组成部分,应与道路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并向市交通运输局征询意见。设置的站台(位)费用纳入道路建设成本。第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公交站点设施规划予以回复。第十条公交站点设施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体现当地的人文特征。第三章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公交站点设施属公用事业产品,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设、经营者并实行特许经营,具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及经营者建设的公交站点设施的所有权归政府。第十二条公交站点设施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依法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一般不长于20年,期满后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经营权及所建公交站点设施。第十三条公交站点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指令后于3个月内完成相关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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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uyinyz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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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