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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经济统计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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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经济统计指标解释二、工业生产(一)工业产品产量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它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产品产量。实物单位是指符合产品自然性能和外部特征的计算单位,如:滚动轴承以“套”表示,轴承锻件、车加工件以“件”表示,钢球、滚子(滚针)以“粒”、“支”表示,保持架以“组”表示,密封圈(盖)以“件”表示,仪器、仪表、机床以“台”表示,汽车以“辆”表示等。有些产品用一种实物单位不能充分表明其产量时,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实物单位表示,如:交流电动机以“台/千瓦”表示,工业锅炉以“台/蒸吨”表示等。工业产品实物量是最直接最基本的工业生产指标,也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统计核算的基础。 (1)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2)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3)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5)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6)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钢材的切头、切尾。机械加工的切屑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回收的润滑油等不应计算产品产量。(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4)企业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加工,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如铜杆拉细、钢材进行热处理和酸洗等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5)为检验产品质量,用作破坏性试验的本厂产品,不应计算产品产量。(6)由委托工业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品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1)工业产品产量是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其核算必须遵循工厂法,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2)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废品、次品、等外品和没有按规定要求完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均不能计算在产品产量内。(3)工业产品产量是指企业生产的随时可提供给社会需要的最终产品。因此,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才能计算其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和配套的产品,必须包装好并配套齐全后,才能计算产品产量。(4)工业产品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期生产的产品,均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为止。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应与销售、检验、财务等部门的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5)坚持准确的计量原则。准确计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器具,对产量进行实际计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时,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6)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的,还是少量生产的;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②凡目录中列示按类别分组的产品,应分别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分类类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分类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可不另列,但产品产量总数中应包括其产量数。③凡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一律按目录中规定统计商品量。④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⑤《机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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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