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与价值发展与协调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试论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与价值闫顺强摘要: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本文通过考察各国民事审前程序,分析其价值与功能,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有所裨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试行以来已逾20年,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益增高。相比之下,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及其改革,均由偏重开庭审理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美国的民事诉讼的中心已从开庭审理转移到审前程序,美国95%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审前程序而以和解结案。[1]我国也有学者指出,民事审判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对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具有重要意义。[2]回顾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历程,经历了从过去“先定后审”到“一步到庭”的矫枉过正,再到审前准备程序重新认识与探索,现在仍处于司法实践的摸索阶段,有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本文试就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与功能作一探讨。一、审前程序的概念在美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是由诉答程序、审理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三个阶段构成的。审前程序介于诉答程序和庭审程序之间,包括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程序。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审前程序分为三种,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选择:一是准备性口头辩论,即以公开开庭的方式来进行争点和证据的整理;二是辩论性准备程序,在该程序中,为整理争点和证据,法院除可询问证人、鉴定人或对当事人本人作为证人询问外,还可以进行审查书证等诉讼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在必要时进行辩论等诉讼行为;三是书面准备程序,该种方式主要用于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较远或其他原因而不便到法院进行争点及证据整理的情形。法国于1935年先是试验性地设置了审前准备程序,并且自1971年9月9日的法令开始,这一程序被普遍化。[3]我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一个特定的程序,一般指自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案件在法院系属之日起至开庭期日之前的诉讼阶段,其主要内容是交换诉答文书和证据,通过当事人自认,排除无争议的事实进入庭审,通过审前会议等程序,促进当事人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4] 总的看来,上述有关民事审前程序的界定基本上包括以下特征:从时间上看,它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当事人起诉或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至开庭审理止。二是当开庭审理中发现案件争点不明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另一当事人要求进一步举证或申请调查的,则在休庭后重新启动审前程序,这时,审前程序存在于庭审之后或相邻两次庭审之间。从内容上看,审前程序主要包括:交换诉答文书和证据,以确定争点;通过当事人自认,排除无争议的事实进入庭审;通过审前会议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二、审前程序的功能纵观各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其功能包括大致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与固定证据证据是判决的基础,诉讼的成败最终都要取决于证据。因此及时准确收集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从各国来看,保障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是审前程序的重要功能。典型如美国的发现程序,当事人通过这一程序,可以收集到证明其案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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